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人蓄意唆使人实施纵火焚毁两辆车辆的行为,而此举已经对社会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威胁,但是却并未产生极其严重且无法挽回的后果,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于该法律条款的精神,这名涉嫌犯案人员极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还需全面考量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及情节要素,其中包括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法、所引发的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将依据上述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最终的刑罚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