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到恶意规避债务之情形,依据相关法规及程序,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方的申请,对欠债者名下资产实行保全措施,亦或是要求其履行特定职责或禁止其介入某些活动。倘若事态较为紧迫,法院有必要在得知消息后的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作出明确的裁决并迅速实施。
同时,如遇被执行人未能切实履行法律文书所载明之责任与义务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诸如限制离境、将其档案加入信用评价体系记录以及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公开披露该等失信信息等多种措施。因此,当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申请依循上述规定的种种强制性措施,从而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