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行为未涉及书面凭据或借条的前提条件下,要想实现有效的债务追讨,这是完全可行且可能的。在诉讼程序中,法院所认可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书证,还涵盖了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因此,即便借款行为并无书面凭证,我们依然可以借助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审查与核实。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首先,当事人的陈述,例如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口头约定、转账记录、还款计划等;
其次,证人的证言,如果当时有第三方在场,他们的证词便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再次,电子数据,如转账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都能清晰地反映出借款及还款的意愿;
最后,其他类型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如果它们能够准确无误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法院认为审理该案所需的证据,即使当事人未能提供,法院仍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尽管借款行为并无书面凭证,但只要我们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做出判决,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