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诉讼有效期被设定为法定的三年。这就意味着,即便债权人无法提供其与债务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即“欠条”——只要他能够在自认为或者理应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且义务主体确切知晓的情况下,于三年内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所主张的权益便可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
然而,若涉及到的争议时过境迁超过了上述三年的诉讼有效期,则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证明对方恶意拖欠不还等情节)后,人民法院才可能会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格外重视并予以实际支持。由此可见,尚未出具借款凭证的欠款权益也是有时效性的,且应在此三年之内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