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不可如此为之。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被明确禁止缔结为婚姻伴侣。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自身具有直接遗传基因关联的亲属人群,例如子女及其配偶、祖辈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在内的所有亲人,甚至包括孙子与孙女这样隔代的亲属群体。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是指分别从共同祖先那里延续而来的同源血脉亲戚关系,如伯父、叔叔、姑姑、侄子、侄女、舅舅、阿姨、堂兄弟姐妹乃至其他第三方算起。
具体来说,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亲属联系中,旁系血亲的计算应当以同源于祖父母的那一代作为起点;即姑舅表兄妹之间的共同祖父母即是他们的祖父母(也可能是外祖父母),以此类推,其中第一代旁系血亲便是共同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到了第二代是各自的父母辈;第三代则是姑舅表兄妹之间的亲密关系。由此可见,姑舅表兄妹之间的事务乃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正是近亲婚配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