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与撤销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两种具体处理方式,在以下几个层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是适用场景不同。当出现涉及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或是被许可人一方或双方均存在过失过错的情况时,运用的应当是撤销行政许可的手段;而只有当审查许可设立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出现了修正乃至废除的现象,或者准许设定行政许可时所依靠的客观环境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这两类特定情况出现时,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撤回行为。
其次,所产生的追溯效力不相同。在执行行政许可撤回的动作后,行政许可的有效性从撤回的那一刻开始宣告终结,并不具备任何向前追溯的效力作用;
然而,若实施了行政许可撤销的行动,则意味着相关许可从始至终都无法发挥任何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