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倘若出现了相关的争议事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并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置。依照业内通行的普遍做法,针对保险业务相关的争议问题,通常会采用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协调处理:包括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具体如下:
1.协商和解:当涉及到争议事件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坦诚且富有建设性的交流与沟通,最终达成令双方均能够接纳并且满意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主要分为两个层面:自我调整和第三方主导的和解。前者即是各方当事人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相互直接展开交涉;后者则是将纠纷交由各方当事人之外的独立第三方来负责调停,从而促进双方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这一机制是由签订合同时的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产生前或者之后的相关问题达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问题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同的第三方进行裁定。仲裁员作为裁决者,而非调解员的角色,对于双方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公正的判断,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