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同居”,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受害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此条款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此为背景,若法院最终判定男方确实存在此类不道德、违法的婚外情行为,即与他人进行非法同居,那么女方作为无过错方便有权利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具体的审判结果,包括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都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通常而言,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对孩子的照料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所做出的判决是公平且符合实际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