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界,“恶意赔偿”通常被定义为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蓄意夸大自身所遭受的损失或是虚构事实真相,从而意图攫取不合理的经济利益。这种不良行为有可能涉及到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合谋的主观特质,两者预先共同商定采取诉讼或和解的方式侵犯他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相关条款,若经查证当事人因此类恶意诉讼或调解企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实,则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采纳其诉求,同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人员施加罚款、拘留等相应的法律制裁。倘若此类行为已达到犯罪标准,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