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诸多规定,如不能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必须随时保持与其执行机关的联系,确保不会影响证人作证,避免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遵守特定的场所限制、人员接触限制、特定活动限制等做出相应承诺。在此类规定中,并未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检就医的权利问题。然而,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的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应遵守的规定包括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禁止参与特定活动等。若就医行为属于特定活动的范畴,则可能需要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反之,若就医行为并不属于特定活动,并且不违反其他规定,通常情况下是允许前往医院就诊的。因此,能否前往医院就诊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是否需要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以及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若就医行为不违反上述规定,且无需离开其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等,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前往医院就诊的。但若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则必须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