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符合以下情况者,均可用取保候审制度予以替代监管:有可能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独立适用上述刑种惩罚的行为;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可能性且已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确保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的情况。针对贩卖毒品这项严重犯罪行为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后能够保证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贩毒罪是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然而,决定是否核准取保候审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