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作为我国最为完善且权威的程序性法律文本之一,其详尽地规定了刑事司法裁决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及相关法定事项,包含但不仅限于案件审理时限、重申审查期以及拘留期限等各类细则。正是由于这些严谨的规范与规定,每一个检察院或法院行使权力的介入点便有据可循。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根据相关法规,拘留期限便是公安机关书面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批逮捕的期限加上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之和。
如若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被拘留者判断可能需要进一步的逮捕行动时,应当在拘留手续完成后的三天之内,将请求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认可并通过批准,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甚至可以延续到第四天。如果涉及到重大嫌疑的流串、多次或者团伙作案者,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以被最高扩展为30天。此时,人民检察院无论接到公安机关何时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他们都必须在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而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侦查的案件中,如果已经被拘留的人员被认为需要进行逮捕处理,那么检察院应当在十四天内作出相应的决定。如若无需进行逮捕,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此外,若果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同时又具备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的话,那么他们就应该依法对案件涉事人员实施这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