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这种做法是可行的,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您将事故责任方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们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列入诉讼对象范围之内。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法院可能会在裁决中拒绝认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而要求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为了规避此类潜在风险,将车辆所有人纳入共同被告之列,有助于确保法院能够对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费用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除此之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保险人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行为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支付保险金。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并且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负有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之时,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应当立即向该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提交申请,那么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其应得的赔偿部分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