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遗产税制度详细规定如下:凡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其生命终结(包含宣告死亡)之际遗留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该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境外拥有的全部遗产进行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非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士,或者已经成为无国籍人士但其生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留下过财产的公民来说,他们的遗产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监管并征收遗产税。在这其中,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初步设定为被继承人或是财产所有人生前留下来的财产。遗产税的主要纳税者可以按照以下的顺序来确认:
首先,由具备遗嘱执行能力的人士代替执行遗产分配事宜;其次,若不存在遗嘱执行人,则将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最后,若是没有以上两种类型的人选,将由依法指定的遗产管理者来承担责任。附带需要缴纳赠与税的包括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