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然到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债务人则有权主张不履行该义务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假如债权人期望收回债务,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积极地采取措施,不然的话,债务人便有权利拒绝偿还债务。
然而,倘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以内,出现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各种障碍阻碍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那么法定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一旦这些障碍得以排除,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六个月。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采取了诸如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来中断法定诉讼时效,那么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将会被打断,并且从中断的那一刻或者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总而言之,如果借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到期,债权人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存在法定诉讼时效暂停或者中断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就有可能被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反之,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况,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务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