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收押于看守所的被拘捕人士并不完全依赖于检察官的批准。在公安机关决定提请逮捕特定罪犯之时,必须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详细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呈文,同时附上关联的案宗资料与证据。使这些材料和证据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递交由检察机关进行严谨而细致的审查核准。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情,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符合法定紧急情况标准的情形,且涉及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对他们暂时实行的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