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个自然日,通常从当事人获悉特定的行政行为之时的翌日开始计算,直至60个自然日结束为止。在此期间,当事人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如超过此期限逾期不提起申诉,将失去继续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就行政诉求而言,60天工作日是固定不变的基本规则,这也意味着各类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通过行政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在发现特定的行政行为对自己构成侵害之日起,严格遵循60天的期限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如果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超过了60个工作日的申请期限,那么这个申请期限将会因此延长,因此还存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