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特定行政行为时,两者所遵循的司法机构各有不同地方,其中行政复议方面,审判机关主要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然而,在行政诉讼领域内,审判机关则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地方法院执行。
此外,它们的法律依據也存在差异:行政复议方面,裁决过程主要基于《行政复议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另外,由于两者的裁决程序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相应的区别:例如,在行政复议中,审判程序只有一项,当申请者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他们唯一能选择的途径便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仍表示不服,便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除此之外,两者在裁决方式以及审理内容上都有所区别,比如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本身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调解主体,而且申请人与自己都可以自我协调并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这一手段并不适用。
最后需要提到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裁决过程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相反,若需进入行政诉讼环节,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诉讼所需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