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下,各类兄弟姐妹关系被划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天然具备的兄弟姐妹亲情,另一部分则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并被法律认可的拟制血亲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部分,即所谓的天然具备的兄弟姐妹亲情,其诞生根源在于父母的生育行为;这种亲情关系是无法通过任何法律途径或者其他人为方式解除的,除非某位兄弟姐妹的离世才会使得这种亲情关系自动终止。
其次,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建立在两个真实存在的法律行动,及养父与养母的结婚或者收养行为,同时还包含了法律仪式上与事实上对其抚养的慈爱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关系是被法律认可从而经过人工创立的。对于这类的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它可以因为其中一方的离世而自动终止,也可能由于他们之间拟制的亲属关系以合法方式正式解除而告终。例如,在养父母离婚之后,养兄弟姐妹们之间的亲情关系将自然而然地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