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此类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宠物狗受到惊吓并攻击人类时,无论其主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须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2、若能证明此事件系因受害人主观上故意为之或存在重大过失诱发,则可依法免除或适当减轻相关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如宠物犬伤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仍应负相应责任,但是如能证实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有意或者严重疏忽导致的,则饲养者或管理者得以豁免部分或全部责任。
3、即便第三方对宠物狗产生惊扰刺激,主人亦难有正当理由予以免责或减轻负担。由此可见,为加强受害者权益保障,在动物侵害案件中,饲养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仅当受害人明知故犯或是疏忽大意之时才能免于负责或者减低责任额度,否则在任何情况之下,该责任均不可减免或降低。换言之,就第三方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来看,二者实际上构成了非真实性债务联带关系。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第三方,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向其进行追索,且拥有全额求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的严格规定,因第三方过错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受害人既可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寻求赔偿,也可向第三方主张赔偿。在完成赔偿事宜之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向第三方收取追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