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如电动自行车逆行与正常行驶的汽车相碰撞,则应以逆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为原则。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时,需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主观过错的严重性,从而确定相应的责任比例。
具体而言:若仅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该方将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时存在过错而引发事故,应根据其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性,各自承担主要、次要或同等责任;若各方均未造成事故过错且属于意外事件范畴,均无需承担责任;若是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则其他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遵循右侧通行原则。
对于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即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准则的,将被予以警告或款项金额在五元至五十元之间的罚款处分;如非机动车驾驶员拒绝缴纳罚款,可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对于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同样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相关道路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如非机动车驾驶员拒不接受罚款处罚,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