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倘若某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逼迫一名预备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罪犯作为自己的人质,那么该种行为将有可能因触及绑架罪而受到法律制裁。针对此类特殊情况所作出的量刑决定,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各种详细事实情况,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采用手段的类型以及最终产生的影响等关键要素。进一步讲,若被胁迫者是出于通过索要财物来满足自身需求而挟持罪犯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将会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严重惩罚,同时还要面临罚金或者财产被依法没收的境地。然而,若情节轻微尚不至于达到上述程度,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此同时还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作为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问题中提出的情形是“人质挟持抢劫犯”,这可能涉及到更为复杂且细致的法律问题,例如是否牵扯进其他法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抑或是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方面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