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盗窃罪的成立必然具备如下四个关键要素:首先,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实施了实际盗窃行为且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数量较大;再次,该犯罪行为中应当含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具体情形之一。在此基础之上,若某一行为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例如盗窃的矿石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多次盗窃、持凶器盗窃等特定情形,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这类行为便可被认定为盗窃罪,并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然而,对于具体到偷矿石这一行为,我们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假设偷窃的矿石数量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其他法定的加重情节,比如多次盗窃、持凶器盗窃等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这类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盗窃罪,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偷窃的矿石数量相对较少,尚不足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或许无法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会触犯其他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偷矿石能否被认定为盗窃罪,需要综合考虑盗窃的矿石数量、盗窃的次数以及是否持有凶器等多方面因素。只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