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解之后是否能够继续提起诉讼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对于普通第三人所进行的调解工作而言,并无任何强制执行力,因此,若发生反悔现象,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正式诉讼申请。
其次,针对由仲裁机构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发生任何反悔意愿,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请诉讼活动,要求调整个案协议内容或撤销该项协议,亦或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份协议为无效合同。在此类情况中,请务必提供相关充足证据作为支持您的诉讼请求之依据。在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过程中,须满足以下特定条件:其一,该协议涉及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二,以合法形式来掩饰非法目的;其三,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四,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逼迫调解导致签署的调解协议,这种情况下的协议将自动被判定为无效。同样,在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过程中,也需满足以下几点特殊要求:其一,由于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其二,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明显出现不公情况;其三,一方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趁他人处于困境之中,使得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下签订的调解协议,遭受损失的一方便拥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协议的权力。
至于当事人希望变更自身诉求的情况,人民法院将无法对此项请求进行撤销处理。
最后,关于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因具备强烈的强制执行力,一经签收便立即生效,至此,任何人都不能再进行上诉或就同一纠纷再次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