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后,若经过一番审理,仍未能达成实质性审查与判裁时,当事人有权通过上诉提请上级法院进行再次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通常会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为了节约时间以及资源上的成本,在审理过程中,还需要对原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及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上级法院不仅仅只对上诉方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的理由进行审理,他们还应该考虑是否有必要进行例行的法庭审理。
此外,他们应该确保审理过程公正公平,避免出现偏袒或暗箱操作等情况。如果上级法院觉得上诉案件不用举行庭审,那么他们应该让合议庭进行确认。特别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如果需要延期审理,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