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单纯的开设赌场罪并非直接等同于涉及到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然而它却有可能与此类犯罪活动产生紧密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动机,通过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搭建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以及资金等手段来组织赌博的行为。若开设赌场的行为涉及到组织、领导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亦或是与这类组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涉黑涉恶类别的犯罪。在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开设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及赌资额度等;2.是否存在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密切的联系;4.是否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5.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例如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倘若开设赌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涉黑涉恶的特征,例如涉及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涉黑涉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由司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