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非法活动所涉及之客体颇为复杂,涵盖了金融体系的规范性以及社会经济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触犯到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与外汇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客观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明确知晓这些财物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其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将这些非法所得收入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在市场上流通等方式,试图使其合法化。
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达到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或是单位。
至于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为之,同时还期望这样的结果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