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汽车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保险公司通常无法提供任何种类的理赔。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会负责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商业险,他们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首先,我们从法律层次来分析这个问题。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地将交通肇事逃逸纳入到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之中,但是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避责任,那么该机动车所涉及的强制保险必须由保险公司按照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其次,对于商业险来说,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所带来的影响仅仅局限于事故发生之后,因此,投保人只需要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分负责。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理由,完全免除了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这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被视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