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作为严重威胁公众利益的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较为严谨,即需具备以下关键条件:投放危险物质不仅应具有潜在的对社会广大不特定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风险,而且这种威胁必须是具体且明确的。例如:
首先,将危险物质混入为广大民众所共同享用的食品或饮品之中;
其次,向人类及家畜等活动主体赖以生存的河流、池塘以及水井等重要水源投放过毒物;
再者,在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涉及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的释放行为。若仅将毒物投放到特定个体所享用的物品内,那么本案可定性为有意害人性命的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