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且无严重伤害之虞,则当事方可选择自行协商处置。若涉及较小事故且各为当事人皆同意免予司法途径,则应详细记录事故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车辆品牌、驾照编号及保单号码、撞击部位等关键信息,并由各方共同签署以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若在自行协商撤离事故现场之后,对于事故事实或赔偿金额存在异议者,可要求交管局予以协助处置。
然而,为了便于交管局办理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包含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字的事故描述报告,以便于确认责任人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
3、倘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事故事实或调查困难,则交管局办案人员将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相关情况,将此文件交付给当事人,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解决纠纷。
4、鉴于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不可预测的后果,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选择自行协商处理往往都是在受伤害人伤势未痊愈,导致损失程度尚未能够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就做出的决定。因此,交警部门通常仅会在各方对于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关键问题没有太过尖锐分歧时,才会建议采用自主协商方式处理。
5、若不满足上述条件,“自行协商处理”可能面临诸多潜在风险,诸如取证难度大、伤患病情恶化、车辆受损及由此引发的后续纷争。在此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已无力对事故责任作出判定,双方只能诉诸法庭以求公正裁决。
然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司法原则,原告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无疑将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