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阐述的,对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的量刑,必须要以具体案件情况为基础,从而进行科学的裁定。当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该法条中所列示的多项违法行为时,比如在行驶过程中不单涉及到追逐竞速且还伴有饮酒驾驶行为时,则应该以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标准来判定其罪行。若该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同样应以处罚力度较大的那项规定作为定罪依据。举例来说,假设一位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仅存在追逐竞速的严重情节,而且还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这两种行为中哪一种处罚更为严格的原则来判定其罪责。如果追逐竞速的处罚标准更为严苛,那么就应按照追逐竞速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其罪行;反之,如果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更为严格,那么就应按照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其罪行。此外,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遵循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罚。总而言之,对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的量刑,必须要以具体案件情况为基础,通过对比各种行为的处罚程度,最终选择处罚最为严厉的那项规定来判定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