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及惩处盗窃罪行主要依赖于被盗窃财物价值的高低及其额外加重或减轻罪责的情节。为此,警方在此类犯罪活动的调查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便是搜集与认定涉案财物价值的相关证据材料,从而便于对该案进行准确的性质判定与合理的量刑施策。然而,针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应向被告方或其辩护律师如实披露涉案财物价值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确明文规定。通常来说,警方可按照既有的法律程序和调查规则来开展证据搜集工作,包括收集涉及到被盗窃财物价值的相关证据,并在刑事指控阶段向法庭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供审判参考。最后,法院将会依据所获得的事实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在告知被告方或辩护律师关于涉嫌被盗财物价值这一问题上,警方通常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调查规定;至于是否需要直接向被告方或辩护律师披露相关信息,则可能会因具体案情和警方内部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