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款未结算是单独的事件,无法直接认定为贪污犯罪的存在。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凭借职权优势,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或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假如借款事项是建立在规范合法的借贷基础之上,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职务之便进行非法占有的阴谋策划及实际行动的表现,那么这样的借款行动并不足以构成贪污罪。
然而,若有国家公务人员借着借款的名义,实际上却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他们通过虚构事实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化为私人借款,且并无偿还的意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贪污罪的嫌疑就会被放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