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罪主犯的量刑裁定,应当遵循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案件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判决。具体而言,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主犯的犯罪分子通常需要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关键性的带头作用。人民法院在作出量刑决定时,将全面考量包括犯罪行为的真实性、犯罪属性、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倘若主犯的犯罪行径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或此人犯罪记录丰富且屡教不改,那么人民法院有可能性采取较为严厉的刑罚措施予以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