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陷入破产清偿程序之际,对债务的偿还次序则通常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予以明确。
首先,則需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共益债务,这些包括了清算过程所需的管理成本、变卖及划分债务人资产产生的费用等等;
同时也涵盖了由于管理者或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衍生出的债务。紧接着,应优先清偿破产者拖欠员工的薪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
此外,还包括了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然后,再依次偿还破产者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者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剩余部分将被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