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其中一位配偶背负了债务,然而另一位配偶对此毫不知情,对于此类情况的应对策略必须细致全面地考量众多因素。首要任务便是对该笔债务的实际用途进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活动或源自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达。若答案是否定的,则该笔债务极有可能被视为由举债方自行负担的私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一切都蒙在鼓里的另一位配偶无须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