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通常应当由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的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审理。倘若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属工作部门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有权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亦可选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您同样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当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则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