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的诈骗类刑事案件,被指控的当事人何时会遭受刑拘往往需视实际案情而定。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行踪的揭露、赃款赃物的追踪以及案件细节的梳理,都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因此,公安机关绝非仅凭当天的初步调查结果,便轻率地作出拘留裁决,反而更倾向于通过紧密的内部协作与严格的外部监督,完整走完调查与审查流程。当公安机关决断是否采取拘留措施之际,其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了案情的严重程度和控方证据的充分度,还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社会危险性等诸多层面。倘若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潜逃、毁灭证物或者再次危害社会治安等潜在风险,那么实施人身控制以保障社会安全,也就是必要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