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一方在进行贷款时,另一方是否必须签字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若该笔贷款被法官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另一方也需要签署知情书以示明了和同意。在此情况之下,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则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
然而,如果该笔贷款仅仅用于对方个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私人消费用途,而且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都明白此举为个人债务行为,那么另一方或许可以免于签字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