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向未告知另一方的前提下承担债务时,若此种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需求,那么通常情况下,这是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的。此时,对该事实毫不知情的配偶并没有法律责任去承担还债的义务。例如,假设其中一位成员擅自决定借款使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或者在此基础上,超出了家庭日常需求进行的大规模消费,例如购买高档奢侈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一般情况下并不附带偿还的义务。
然而,倘若所借之款被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子女教育等与家庭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即使一方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