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法律审判中,银行流水金额并不总是全数被视为赌资处理。实际情况是,在司法程序中估摸银行流水性质,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深思熟虑。总之,如果银行流水清晰地展现了与赌博行为密切相连的资金流动,比如赌徒的下注以及赢得的奖励支付等等,通常会被看作是投注资金。
然而,若在银行流水记录中还存在着其他合法的资金来往,如常规的商业交易、法律许可的贷款等,那么这些资金便不应被划入赌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