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需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妥善处理。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撤销仲裁裁决请求之后,法院会组建由多名法官共同参与的合议庭来对相关事项进行深入审查。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都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审理。若当事人认为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地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