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没有正当理由被传唤而拒不到庭者,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责任。若经过依法程序传唤却依然未出庭者,司法机构有权根据侦查或是审判工作的需要,酌情采纳适当的强制手段,以促使疑似犯罪嫌疑人为出庭作证。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亦可在拘传之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者实施拘留。
此外,拒绝接受传唤,也可能会被视为对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种体现,因此在量刑过程中将对此给予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