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裁决时,合议庭应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如果被告人在庭审现场公开表示拒绝接受辩护人的辩护并希望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那么合议庭理所当然地应该满足他们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若已失去辩护人的协助且没有其他人选可供即刻委任,则应该宣布休庭直至找到新的辩护人为止;若是仍然拥有辩护人的支持,庭审进程便可以照常进行。
其次,对于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如果部分被告人在庭审现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辩护人的辩护并且没有其他辩护人可供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议庭可以考虑将这名被告人单独处理,而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则可以继续进行。
再者,如果在重新开始的庭审之后,被告人又一次当庭公开表示拒绝接受辩护人的辩护,那么合议庭必须予以批准,但是被告人不能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只能由他自己进行辩护。
最后,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得到法律援助的特殊情况,那么在重新开始的庭审之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公开表示拒绝接受辩护人的辩护,那么合议庭就不能予以批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辩护人公开表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那么合议庭必须予以批准;
至于是否需要继续庭审,则需参照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此外,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那么从案件宣布休庭的那一天算起,直到第十五天为止,都应该由新委任的辩护人来准备辩护工作,除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这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