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主要针对非煤矿山的建设项目;
(二)对于涉及生产以及存储危险化学品(其中包括利用长输管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以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对于涉及生产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针对金属冶炼业的建设项目;
(五)对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活动且使用量达到了特定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该类项目仅限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的情况,以下同);
(六)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监管的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