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被判处各项不同刑罚裁定的人员而言,其刑期的计算方式均为:从自裁决依法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若有因为审判或司法调查需要进行的拘留或者逮捕等措施的,则每一天的拘留期限都可按照应折抵的刑期比例换算成为实际的刑期天数。
具体来说,管制的刑期计算方法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之前若是已经进行了拘禁,那每过一天就相当于其刑期延长两天。对于拘役的刑期算发,尽管与管制类似,也是自裁决执行之日算起,但对应的折抵规则略有不同,即每一天的拘禁时间将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同样是从裁决执行之日起算,而在这之前的拘留或逮捕等措施所产生的每一天的拘留期限,也会按照相同的比例折算成实际的刑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