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转让,又被称作“债权转移”或“债权买卖”,其含义是在不变更原债权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始债权人将其拥有的权利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即新的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让并非建立在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之上,而是直接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出让权利的主体始终是债权人本身;
其次,债权转让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权利;
再者,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则是那些独立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然而,相较之下,原债务人仍然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要载体;
最后,当债权转让正式生效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会自动解除,取而代之的是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该关系自始至终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有义务向新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