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计费方式的相关规定如下:每日本应按照所受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累加之,然而,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最高限额。若被处分者在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罚息,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有权采取以下相关举措: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额外罚款,直至累计的滞纳金总额达到或超越罚款金额为止。
另外,若滞纳金收取超过三十天,并且经过多次催促后,被处分者仍然未履行义务,那么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