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为私人所有者擅自更改汽车车轮的标准直径后,致使其驾驶性能产生显著变化甚至引发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根据保险合同中所设立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义务”这一条款,相关的保险机构有权力依据此条款,决定是否对这类赔偿请求进行批准或者拒绝。原因在于,车主在未按照原始制造商所规定的规格来使用车辆的过程中,无疑是增加了潜在的风险因素,从而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强调的诚信与公平的基本原则。
然而,最终是否会采取拒绝赔偿的措施,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以及实际发生的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以及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