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范围内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通常遵从如下一些基本原则:倘若鉴定工作是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进行的,那么相关的费用通常会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然而,在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之后,若法院依据自身权力主动发起鉴定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样将由国家来承担。但是,如果鉴定是由当事人提出并申请的,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让申请人预先支付相关费用,而最终的责任则可能会落在败诉的一方身上。这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公正性以及高效性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判决生效后,由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承担。